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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來源:百度百科  作者:河南省新野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shí)間:2012-1-16 9:20:10  閱讀次數:614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duì)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jìn)電子出版事(shì)業的健康發(fā)展與繁榮,根據國(guó)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國(guó)務院對(duì)确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從事(shì)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進(jìn)口活動,适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jiāng)有知識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後(hòu)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guò)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衆傳播媒體,包括隻讀光盤(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盤 (CD-R、DV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等)、軟磁盤、硬磁盤、集成(chéng)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态。

第三條

  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内容。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guó)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guó)家對(duì)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shì)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動。

第二章 出版單位設立

第六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三)有确定的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範圍;
  (四)有2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五)有适應業務範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其固定工作場所面(miàn)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有2人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hái)應當符合國(guó)家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jīng)其主管單位同意後(hòu),由主辦單位向(xiàng)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hòu),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八條

  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應當載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資本結構、資金來源及數額,出版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出版單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可行性論證報告;
  (六)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qǐ)9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miàn)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qǐ)60日内,向(xiàng)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新聞出版總署頒發(fā)的《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向(xiàng)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qǐ)滿180日未從事(shì)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收回《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fā)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xiàng)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範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須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經(jīng)其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向(xiàng)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後(hòu),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將(jiāng)有關變更登記事(shì)項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xiàng)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將(jiāng)有關注銷登記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經(jīng)主管單位同意後(hòu),由主辦單位向(xiàng)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hòu),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本規定所稱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第十五條

  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媒體形态、業務範圍、讀者對(duì)象、欄目設置、文種(zhǒng)等;
  (二)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申請出版配報紙、期刊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還(hái)須報送報紙、期刊樣(yàng)本。

第十六條

  經(jīng)批準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範圍的,須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出版行政部門對(duì)從事(shì)電子出版物制作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應當于單位設立登記以及有關變更登記之日起(qǐ)30日内,將(jiāng)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過(guò)創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複制、發(fā)行的電子出版物節目源的經(jīng)營活動。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電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關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將(jiāng)下一年度的出版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hòu)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guó)家安全、社會(huì)安定等方面(miàn)重大選題,涉及重大革命題材和重大曆史題材的選題,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選題備案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jīng)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

  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中國(guó)标準書号。同一内容,不同載體形态、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國(guó)标準書号。
  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國(guó)内統一連續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國(guó)标準書号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xiàng)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中國(guó)标準書号、國(guó)内統一連續出版物号。

第二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guó)家的技術、質量标準和規範要求。
  出版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标識面(miàn)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單位的名稱,中國(guó)标準書号或國(guó)内統一連續出版物号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shì)項。

第二十四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向(xiàng)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hòu),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二十五條

  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電子出版物名稱、内容簡介、授權方名稱、授權方基本情況介紹等;
  (二)申請單位的審讀報告;
  (三)樣(yàng)品及必要的内容資料;
  (四)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遊戲出版物還(hái)須提交遊戲主要人物和主要場景圖片資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發(fā)行合同及發(fā)行機構批發(fā)許可證、遊戲文字腳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qǐ),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guó)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二十七條

  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标識面(miàn)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jìn)出版批準文号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号。

第二十八條

  已經(jīng)批準出版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級版本,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遊戲測試盤及境外互聯網遊戲作品客戶端程序光盤,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須經(jīng)主管單位同意後(hòu),將(jiāng)選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hòu),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選題申請之日起(qǐ)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載體形态、内容簡介、合作雙方名稱、基本情況、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有關文字内容、圖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xiàng)書;
  (三)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該電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將(jiāng)樣(yàng)盤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三條

  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向(xiàng)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發(fā)放電子出版物中國(guó)标準書号和複制委托書,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四條

  出版單位申請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應提交申請書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電子出版物樣(yàng)品。
  申請書應當載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制作單位、主要内容、出版時(shí)間、複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發(fā)行前,出版單位應當向(xiàng)國(guó)家圖書館、中國(guó)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yàng)品。

第三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guó)家規定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cháng)、總編輯須符合國(guó)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cháng)、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hòu)才能(néng)上崗。

第三十七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須遵守國(guó)家統計規定,依法向(xiàng)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 進(jìn)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進(jìn)口電子出版物成(chéng)品,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電子出版物進(jìn)口經(jīng)營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hòu),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三十九條

  申請進(jìn)口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進(jìn)口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内容簡介、出版者名稱、地址、進(jìn)口數量等;
  (二)主管單位審核意見;
  (三)申請單位關于進(jìn)口電子出版物的審讀報告;
  (四)進(jìn)口電子出版物的樣(yàng)品及必要的内容資料。

第四十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進(jìn)口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qǐ)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進(jìn)口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guó)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四十一條

  進(jìn)口電子出版物的外包裝上應貼有标識,載明批準進(jìn)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稱、地址、著作權人名稱、出版日期等有關事(shì)項。

第五章 非賣品管理

第四十二條

  委托複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須向(xiàng)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使用目的、名稱、内容、發(fā)送對(duì)象、複制數量、載體形式等,并附樣(yàng)品。
  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内容限于公益宣傳、企事(shì)業單位業務宣傳、交流、商品介紹等,不得定價,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與其他商品搭配銷售。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托複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申請之日起(qǐ)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電子出版物複制委托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電子出版物非賣品載體的印刷标識面(miàn)及其裝幀的顯著位置應當注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号,編号分爲四段:第一段爲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爲“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字樣(yàng),第三段爲圓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爲順序編号。

第六章 委托複制管理

第四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應當委托經(jīng)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的複制單位複制。

第四十六條

  委托複制電子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必須使用複制委托書,并遵守國(guó)家關于複制委托書的管理規定。
  複制委托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

第四十七條

  委托複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應當保證開(kāi)具的複制委托書内容真實、準确、完整,并須將(jiāng)開(kāi)具的複制委托書直接交送複制單位。
  委托複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xiàng)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售本單位的複制委托書。

第四十八條

  委托複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自電子出版物完成(chéng)複制之日起(qǐ)30日内,須向(xiàng)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上交本單位及複制單位簽章的複制委托書第二聯及樣(yàng)品。
  委托複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須將(jiāng)電子出版物複制委托書第四聯保存2年備查。

第四十九條

  委托複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經(jīng)批準獲得電子出版物複制委托書之日起(qǐ)90日内未使用的,須向(xiàng)發(fā)放該委托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交回複制委托書。

第七章 年度核驗

第五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兩(liǎng)年進(jìn)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duì)本行政區域内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施年度核驗。核驗内容包括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登記項目、設立條件、出版經(jīng)營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内部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jìn)行年度核驗,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登記表;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兩(liǎng)年的總結報告,應當包括執行出版法規的情況、出版業績、資産變化等内容;
  (三)兩(liǎng)年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目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複印件。

第五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程序爲: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核驗年度的1月15日前向(xiàng)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年度核驗材料;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duì)本行政區域内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設立條件、開(kāi)展業務及執行法規等情況進(jìn)行全面(miàn)審核,并于該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chéng)年度核驗工作;對(duì)符合年度核驗要求的單位予以登記,并換發(f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于核驗年度的3月20日前將(jiāng)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miàn)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五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因違反出版管理法規,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三)經(jīng)審核發(fā)現有違法行爲應予處罰的;
  (四)曾違反出版管理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未認真整改,仍存在違法問題的;
  (五)長(cháng)期不能(néng)正常開(kāi)展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确定,最長(cháng)不得超過(guò)3個月。暫緩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jìn)行整改。暫緩年度核驗期滿,對(duì)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予以登記;仍未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jīng)書面(miàn)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按照本章規定參加年度核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kāi)檢讨;
  (四)責令改正;
  (五)責令停止複制、發(fā)行電子出版物;
  (六)責令收回電子出版物;
  (七)責成(chéng)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督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整改。
  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統一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并抄送違法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條

  未經(jīng)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擅自從事(shì)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僞造、假冒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或者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guó)标準書号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等出版單位未經(jīng)批準,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的,屬于擅自從事(shì)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按照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

  從事(shì)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業務,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内容的電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内容的電子出版物而向(xiàng)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guó)标準書号、國(guó)内統一連續出版物号、條碼及電子出版物複制委托書的。

第五十九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guó)标準書号、國(guó)内統一連續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範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依照本規定的要求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經(jīng)批準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範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備案的;
  (四)出版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yàng)品的;
  (五)電子出版物進(jìn)口經(jīng)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未經(jīng)批準進(jìn)口電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依法向(xiàng)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總署、國(guó)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使用中國(guó)标準書号或者國(guó)内統一連續出版物号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guó)家的技術、質量标準和規範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載明有關事(shì)項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
  (五)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辦理選題審批手續的,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將(jiāng)樣(yàng)盤報送備案的;
  (六)電子出版物進(jìn)口經(jīng)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的;
  (七)委托複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條标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号的;
  (八)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複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委托未經(jīng)批準設立的複制單位複制,或者未遵守有關複制委托書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qǐ)施行,新聞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頒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同時(shí)廢止,此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duì)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進(jìn)口活動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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